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长治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参照本指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类,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通用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文件,其中要专门归纳整理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应明确扶持政策内容、扶持对象、主管部门等信息,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应明确养老机构投资要求、流程、主管部门等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和申办。

  (二)业务办理。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三)行业管理信息。包括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四、工作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实现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在集中统一平台公开。要梳理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并及时补充更新,总结经验做法,创新机制方法,探索长效机制,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