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1 |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长治市民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 |
长治市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行为人主动消除、恢复原貌,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说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