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1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起1年未开展活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社会团体违反规构、代表机构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长治市民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包容观察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包容观察

长治市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行为人主动消除、恢复原貌,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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