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民政法律、法规,加强民政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依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市民政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第六条 报备重大民政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民政重大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三)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和主要证据;
(四)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五)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因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民政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