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局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办理的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标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民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相关科室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各办案单位办理的行政案件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工作以单项组织也可以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单项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执法活动,体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一)执法行为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行为有法定依据;
(三)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不超过法定期限;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适当;
(六)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组织案卷评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科室或单位。
第十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科室或单位,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科室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