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行政执法工作有监督、考核、奖惩职责的人员适用本规定。民政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廉洁、商效;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是所分管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承办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应依照本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至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

第六条  各科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失职。

第七条  本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的审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各科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执法程序合法;

(三)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条  各科室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精通本岗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和省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

(二)接受贿赂;

(三)隐瞒事实真相,仿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七)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商业) 秘密;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