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将长治市社会团体上一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写入章程的;
3.上一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照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上一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我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将长治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