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培训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措施落地。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规范动态管理

被确认为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均每年动态管理复核一次,首次复核时间要在审核确认救助时一并确定告知。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救助对象集中进行动态管理,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救助金或调整救助措施的决定。未经年度动态管理复核,救助对象的救助金和救助措施一般不做调整改变;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救助对象主动申报,可根据申报情况视情开展临时性动态管理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救助金或调整救助措施的决定。

二、实施低保渐退

低保对象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6个月低保渐退期;纳入时核减收入后家庭刚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12个月低保渐退期。渐退期发放金额与最后一次动态管理时确定的救助水平一致。渐退期满自动终止发放。

三、扩展救助范围

进一步放宽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可参照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相关救助政策。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简化乡级临时救助程序,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持申请书、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针对困难情形出具的对应证明即可由乡镇(街道)给予乡级临时救助。事后登记相关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慰问及500元以下急难型乡级救助,可现金发放。

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原因可由县区民政局制定救助方案,对救助对象中的特殊群体给予现金或实物临时救助;患重病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持1年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县级临时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死亡3个月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乡级临时救助;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乡级临时救助。

五、死亡停保处置

各县区要建立死亡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报告救助对象死亡情况。低保对象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市民政局通过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按季度核查公安户籍注销、卫健死亡和民政火化信息,将预警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县区。如救助对象家庭只有一人,其近亲属或村(居)委未及时报告,且数据比对没有发现,导致救助对象死亡3个月后仍在发放救助金的,应在发现后对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之后发放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如救助对象家庭中有救助对象死亡,其家庭成员或村(居)委未及时报告,且数据比对没有发现的,按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财产认定处理

核对发现救助申请人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拥有车辆、农机(具)等财产,但经乡镇(街道)核实确系多年前所有,目前已不存在或无法使用,且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名下登记工商信息,经乡镇(街道)核实本人实际未经营或未参与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因就业、教育等原因长期外出,名下有3个月以上闲置农村住房的,可不认定为名下住房套数;租住住房的,本租住房可不认定为名下住房套数;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未实际出资或通过政府贴息贷款出资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

七、完善收入核算

鼓励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通过参与经营、自主创业、劳务输出等增加收入。注册合作社法人、社员或工商投资入股的,按其实际收入或分红计算收入,不得以参加合作社等为由拒绝救助;贷款购买的农机具(农用车辆),在贷款偿还完毕前,本农机具(农用车辆)及其经营性收入不予认定和计算;60周岁以上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2倍低保标准的老年人,其父母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该子女应付赡养费豁免。

八、统筹开展自理能力评估

县区民政局要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6项指标统筹开展评估鉴定。每个乡镇(街道)可报请县区民政局批准后成立评估鉴定组,成员一般为乡镇(街道)干部、乡镇卫生院医生和村干部,不少于3人。评估鉴定结果长期有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可申请重新评估,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评估鉴定组进行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办理照料护理等级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县区,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相关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九、明确大学生救助条件

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有就读专科以上学校的要提供教育部学籍验证报告。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如生活困难,本人可单独提出救助申请。就读研究生期间学费不作为刚性支出扣减,各项助学金、津贴、补助、勤工、亲属给付的生活费等要按规定计算收入。

十、强化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可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设置村级养老护理公益岗位,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各县区在贯彻落实中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遇有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