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2023年12月和2024年4月,民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对此,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民政厅于2024年6月制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晋民规发〔2024〕2号)。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治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对全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工作管理等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2.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

    3.省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1号);

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2)。

三、政策概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护理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租赁住房费用支出、就业成本支出、因灾农业成本支出、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四、认定范围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48个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5章29条。

(一) 第一章,总则。

明确《实施办法》的目的、原则、职责分工等规定。

(二) 第二章,认定条件。

明确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低保对象审核确认相关规定执行。

(三) 第三章,认定程序。

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规定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四) 第四章,服务管理与监督。

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五) 第五章,附则。

明确《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制定作用

《实施办法》的试行,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了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强化了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项政策的衔接,确保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长治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