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纳入“一卡通”项目清单(中央政策)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级次 |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助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10 | 长治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15%和20%确定。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6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9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5-3032994 | 该项目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本级不执行,存在配套支出,但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为县级。) |
27 | 长治市民政局 | 城乡低保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 居民收入不达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 各县区不一致,城市农村不一致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5-3032994 | 每年动态调整(市本级不执行,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为县级。) |
28 | 长治市民政局 |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中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000元/人/月,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5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按月发放 | 0355-3032994 | (市本级不执行) |
31 | 长治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中央 |
《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关于公布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2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供养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供养机构 | 按季发放 | 0355-3032994 | 市本级不执行 |
32 | 长治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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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适时发放 | 0355-3032994 | 市本级不执行 |
该政策清单项目动态调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7、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9、关于公布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