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内容: 

    ()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设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在政府网站设置法定栏目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表等公开事项完成情况等。 

    ()依申请公开方面:内部机制和流程规范是否完善,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 

    ()政策解读方面:是否做到“三同步”,多样化解读量占政策解读总量是否达到70%以上,在非政府网站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占政策解读总量是否达到50%等。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是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集约化建设是否如期完成等。 

    ()政务舆情回应方面: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等。 

    ()监督与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是否组织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是否及时妥当等。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 

    考核结果经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坚持“可考可不考的,尽量不考;数据真实性难以考证的,尽量不考;获取印证材料成本过高且非必要项目的,尽量不考”原则,注重内部机制建设、流程规范和人员管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力求实效。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多项总加分一般不超过10;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100分计算): 

    ()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可累计); 

    ()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主站正面专题报道的;被省领导批示表扬,或在全省大会上点名表扬的; 

    ()连续三年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并在省级或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或培训会上做过经验交流发言的;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10: 

    ()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慈善组织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