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登记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治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办公室立即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表》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二、补正

  相关内容不完备的,由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可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三、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表》由办公室予以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流转至各科室,各科室在接到申请后,结合实际答复申请。 

  四、征求意见。

  各科室整理回复信息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理科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提出办理意见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相应的办理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出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报批

  办理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办理科室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七、作出决定

  常规性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根据办理科室的办理意见审核后做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做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办公室将决定书由申请人原申请途径送达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