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