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安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郭响平 职务:队长
为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长治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有关职权委托给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权力。
二、委托执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及经批准其他领域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三)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市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信用信息推送、网上公示、共享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1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范围内委托执法从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派驻队伍之日起实施,派驻前仍由各区相关执法部门履行执法责任。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