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我局执法工作透明度,全面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要求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四条 结合我局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审批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十七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上报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全年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三条 执法科室、综合执法队、执法大队、中队及局属各中心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