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2001-B-00101-140400    2001-B-04409-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治市城市管理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设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2、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3、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三十八条、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五条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办理流程 

  见长治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5-601500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55-60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