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住建、环卫部门:
《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控制标准
为保障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正常运营,促进生活垃圾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卫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运行现状及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一、补贴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2.《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
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17号令);
5.《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等相关规定。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长治市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且由长治市政府(包括各县、区)作为补贴主体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补贴对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运营主体。
补贴条件:补贴支付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达到合同或政策要求为前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运营主体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补贴控制标准
实际运营补贴不能高于本补贴控制标准。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补贴费价格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后续补贴费价格的调整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照成本绩效分析结果协商后确定。
补贴控制标准将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运营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表: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运营补贴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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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计规模(M)(吨/日) |
补贴控制标准(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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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500 |
158.39 |
|
2 |
500≤M≤1000 |
108.49 |
四、资金渠道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由项目属性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施行日期
本运营补贴控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