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对违反以下工作事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发布反动、暴力、色情、等有损政府形象的信息;

3、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发布涉及单位保密或者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6、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7、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8、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市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