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长治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和政务大厅对外服务窗口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二、依法受理公民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及时进行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时限予以公开;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六、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