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局党组、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切实担负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长发[2017]9号)精神,紧扣“2017年底前,各项探索、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取得阶段性成效。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制度和机制,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夯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2019年底前,完善各项配套制度,长效机制初步建成,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奋力推进法治建设,为把长治打造成山西重要增长极、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交通保障。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交通运输各项工作,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治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进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目标考核工作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健全完善党内各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充分发挥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四)把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法治工作机构。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推动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六条 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每年不少于1次对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事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