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涉及我市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科室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局可以指令决策承办科室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科室提出。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交通运输管理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本单位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科室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科室向法律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三)法规科协助,所涉及科室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科室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局党组。
第七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全市交通运输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