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决策承办科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三条 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事项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应当进行的听证、专家论证或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决策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不得在微信、QQ等大众社交媒体公开重大决策信息。
第六条 决策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