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集体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长治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以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长治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确定。
第四条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做出如下决定: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委托分管领导要求决策承办职能处室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 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做好重大决策决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