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类别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部门

开具单位

1

部门/政府规章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2

部门/政府规章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3

部门/政府规章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4

部门/政府规章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5

部门/政府规章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6

部门/政府规章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

住建部门

7

部门/政府规章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