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职权划转情况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保留 | 划入 | 原职权编码 | 原行使主体 | 划出 | 划出承 接机构 |
划转说明 | 存在的权责交叉、重叠或划转分歧 | 旧法规 | ||||||||||||
1 | 行政处罚 | 2100-B-00100-140400 |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100-140400 | |||||||||||||||||||
2 | 行政处罚 | 2100-B-00200-140400 | 2.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200-140400 | |||||||||||||||||||
3 | 行政处罚 | 2100-B-00300-140400 |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县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 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 第四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300-140400 | |||||||||||||||||||
4 | 行政处罚 | 2100-B-00400-140400 | 4.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400-140400 | |||||||||||||||||||
5 | 行政处罚 | 2100-B-00500-140400 | 5.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500-140400 | |||||||||||||||||||
6 | 行政处罚 | 2100-B-00600-140400 | 6.对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未悬挂明显标志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600-140400 | |||||||||||||||||||
7 | 行政处罚 | 2100-B-00700-140400 | 7.对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700-140400 | |||||||||||||||||||
8 | 行政处罚 | 2100-B-00800-140400 | 8.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六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六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800-140400 | |||||||||||||||||||
9 | 行政处罚 | 2100-B-00900-140400 | 9.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三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0900-140400 | |||||||||||||||||||
10 | 行政处罚 | 2100-B-01000-140400 | 10.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三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000-140400 | |||||||||||||||||||
11 | 行政处罚 | 2100-B-01100-140400 | 11.对未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100-140400 | |||||||||||||||||||
12 | 行政处罚 | 2100-B-01200-140400 | 12.对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200-140400 | |||||||||||||||||||
13 | 行政处罚 | 2100-B-01300-140400 | 13.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未事先批准,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300-140400 | |||||||||||||||||||
14 | 行政处罚 | 2100-B-01400-140400 | 1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400-140400 | |||||||||||||||||||
15 | 行政处罚 | 2100-B-01500-140400 | 15.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500-140400 | |||||||||||||||||||
16 | 行政处罚 | 2100-B-01600-140400 | 16.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600-140400 | |||||||||||||||||||
17 | 行政处罚 | 2100-B-01700-140400 | 17.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700-140400 | |||||||||||||||||||
18 | 行政处罚 | 2100-B-01800-140400 | 1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八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800-140400 | |||||||||||||||||||
19 | 行政处罚 | 2100-B-01900-140400 | 19.对擅自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1900-140400 | |||||||||||||||||||
20 | 行政处罚 | 2100-B-02000-140400 | 20.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000-140400 | |||||||||||||||||||
21 | 行政处罚 | 2100-B-02100-140400 | 21.对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100-140400 | |||||||||||||||||||
22 | 行政处罚 | 2100-B-02200-140400 | 22.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200-140400 | |||||||||||||||||||
23 | 行政处罚 | 2100-B-02300-140400 | 23.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300-140400 | |||||||||||||||||||
24 | 行政处罚 | 2100-B-02400-140400 | 2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及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400-140400 | |||||||||||||||||||
25 | 行政处罚 | 2100-B-02500-140400 | 25.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500-140400 | |||||||||||||||||||
26 | 行政处罚 | 2100-B-02600-140400 | 26.对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600-140400 | |||||||||||||||||||
27 | 行政处罚 | 2100-B-02700-140400 | 27.对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 《方案》明确重组的、新组建的、其他涉及职能职责划入的 |
1400-B-02700-140400 | ||||||||||||||||||
28 | 行政处罚 | 2100-B-02800-140400 | 28.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800-140400 | √ | ||||||||||||||||||
29 | 行政处罚 | 2100-B-02900-140400 | 29.对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公民 | 路政支队 | √ | 1400-B-02900-140400 | |||||||||||||||||||
30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000 -140 400 |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五十六条 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常用 | 无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受主管部门委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国省道和县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实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省道和县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受交通运输局委托 | √ | 1400 -B-0 30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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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100 -140 400 |
2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1400 -B-0 31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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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200 -140 400 |
3、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六十四条 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0 32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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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300 -140 400 |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六十五条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0 33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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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400 -140 400 |
5.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0 34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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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0 3500 -140 400 |
6.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 第六十七条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0 3500 -14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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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 0360 0-14 0400 |
7、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七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 0360 0-14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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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质量监督处罚 | 2100 -B- 0370 0-14 0400 |
8、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施行)第五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 0370 0-14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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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安全处罚 | 2100-B-03800-140400 | 38.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B-03800-140400 | ||||||||||||||||||||
3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3900-140400 | 1.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 第四十七条 5、【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七条 6、【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职权名称”已涵盖该事项的不单独编码;未能涵盖的应单独编码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填写:依申请的权力事项事前需办理的事项包括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需具备的资质资格、前置审批事项、与审批相关的政府指定培训及年审年检事项、证明事项、其他需前置办理的事项或具备的条件… 注意:不是办理该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 依职权的权力事项不需填此栏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受XXX局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时填) | √ | 1400-B-03900-140400 | 该职权划转后,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衔接关系 | 注:清单事项划入(保留)部门应主动与划出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划转上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确认意见分歧后,分别于此栏说明(内容多可另附页),要防止出现部门间权责不清晰、权责划转不彻底,甚至无人认领的现象,遇有情况及时向市审批局反馈 |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 |||||||||||||
4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000-140400 | 2.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经营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000-140400 | 删除4.【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九条 | |||||||||||||||||||
4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100-140400 | 3.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100-140400 | ||||||||||||||||||||
4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200-140400 | 4.对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四条 2、【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公民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200-140400 | |||||||||||||||||||
4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300-140400 | 5.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300-140400 | |||||||||||||||||||
4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400-140400 | 6.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400-140400 | |||||||||||||||||||
4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500-140400 | 7.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3、【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五十八条 4.【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一条 5、【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八条 6、【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 第四十八条 7、【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500-140400 | 5、【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删除 6.【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 | |||||||||||||||||||
4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600-140400 | 8.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拒不投保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七条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九条 3.【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 第八十二条 4、【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600-140400 | ||||||||||||||||||||
4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700-140400 | 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八条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十条 3.【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4、【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5、【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700-140400 | 4、【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 |||||||||||||||||||
4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800-140400 | 10.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九条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六条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800-140400 | ||||||||||||||||||||
4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4900-140400 | 11.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4900-140400 | |||||||||||||||||||||
5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000-140400 | 12.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000-140400 | |||||||||||||||||||||
5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100-140400 | 13.对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100-140400 |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第(一)项 | ||||||||||||||||||||
5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200-140400 | 14.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200-140400 | |||||||||||||||||||||
5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300-140400 | 15.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300-140400 | |||||||||||||||||||||
5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400-140400 | 16.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覆盖或密闭)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泄露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九条 第(五)项 2.【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六十一条 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400-140400 |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第(二)项 | |||||||||||||||||||
5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500-140400 | 17.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布、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500-140400 | ||||||||||||||||||||
5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600-140400 | 18.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600-140400 | |||||||||||||||||||||
5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700-140400 | 1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700-140400 | |||||||||||||||||||||
5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800-140400 | 20.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800-140400 | |||||||||||||||||||||
5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5900-140400 | 2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5900-140400 | |||||||||||||||||||||
6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000-140400 | 22.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000-140400 | |||||||||||||||||||||
6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100-140400 | 2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100-140400 | ||||||||||||||||||||
6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200-140400 | 24.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200-140400 | ||||||||||||||||||||
6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300-140400 | 2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300-140400 | ||||||||||||||||||||
6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400-140400 | 26.对超载车辆6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3次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400-140400 | ||||||||||||||||||||
6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500-140400 | 27.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500-140400 | ||||||||||||||||||||
6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600-140400 | 28.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600-140400 | |||||||||||||||||||||
6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700-140400 | 2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700-140400 | |||||||||||||||||||||
6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800-140400 | 3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谋取利益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800-140400 | |||||||||||||||||||||
6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6900-140400 | 31.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6900-140400 | |||||||||||||||||||||
7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000-140400 | 3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000-140400 | |||||||||||||||||||||
7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100-140400 | 33.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100-140400 | |||||||||||||||||||||
7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200-140400 | 3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200-140400 | |||||||||||||||||||||
7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300-140400 | 3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300-140400 | |||||||||||||||||||||
7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400-140400 | 36.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条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四条 3、【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400-140400 | ||||||||||||||||||||
7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500-140400 | 37.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500-140400 | |||||||||||||||||||||
7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600-140400 | 38.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规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超载、未经安检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一条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600-140400 | ||||||||||||||||||||
7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700-140400 | 3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用途、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700-140400 |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 | ||||||||||||||||||||
7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800-140400 | 4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二条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800-140400 |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一条 | |||||||||||||||||||
7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7900-140400 | 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三条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7900-140400 |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五十二条 | |||||||||||||||||||
8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000-140400 | 42.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 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000-140400 | ||||||||||||||||||||
8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100-140400 | 43.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1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 |||||||||||||||||||
8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200-140400 | 44.对取得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2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 |||||||||||||||||||
8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300-140400 | 45.对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六十条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七条 3、【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3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五十九条 | |||||||||||||||||||
8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400-140400 | 4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400-140400 | ||||||||||||||||||||
8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500-140400 | 4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四条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 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500-140400 | ||||||||||||||||||||
8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600-140400 | 4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600-140400 | |||||||||||||||||||||
8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700-140400 | 4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700-140400 | |||||||||||||||||||||
8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800-140400 | 5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800-140400 | |||||||||||||||||||||
8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8900-140400 | 5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8900-140400 | |||||||||||||||||||||
9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000-140400 | 5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000-140400 | |||||||||||||||||||||
9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100-140400 | 53.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 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1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七条 | |||||||||||||||||||
9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200-140400 | 54.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2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七条 | ||||||||||||||||||||
9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300-140400 | 55.对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3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七条 | ||||||||||||||||||||
9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400-140400 | 56、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 √ | 1400-B-094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四十六条 | |||||||||||||||||||
9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500-140400 | 57.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人员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500-140400 |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五条 | |||||||||||||||||||
9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600-140400 | 58.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十六条 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600-140400 | ||||||||||||||||||||
9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700-140400 | 59.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未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700-140400 | |||||||||||||||||||||
9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800-140400 | 60.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800-140400 | ||||||||||||||||||||
9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09900-140400 | 61.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09900-140400 | |||||||||||||||||||||
10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000-140400 | 62.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000-140400 | |||||||||||||||||||||
101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100-140400 | 6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100-140400 | |||||||||||||||||||||
102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200-140400 | 64.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200-140400 | ||||||||||||||||||||
10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300-140400 | 65.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300-140400 | ||||||||||||||||||||
10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400-140400 | 66.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400-140400 | |||||||||||||||||||||
10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500-140400 | 67.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500-140400 | |||||||||||||||||||||
10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600-140400 | 68.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600-140400 | ||||||||||||||||||||
10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700-140400 | 69.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700-140400 | |||||||||||||||||||||
10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800-140400 | 70.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800-140400 | |||||||||||||||||||||
10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0900-140400 | 71.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0900-140400 | ||||||||||||||||||||
11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000-140400 | 110.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000-140400 | |||||||||||||||||||
11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100-140400 | 111.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100-140400 | |||||||||||||||||||
11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200-140400 | 112.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200-140400 | |||||||||||||||||||
113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300-140400 | 113.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300-140400 | |||||||||||||||||||
114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100-140400 | 114.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400-140400 | |||||||||||||||||||
115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500-140400 | 115.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500-140400 | |||||||||||||||||||
116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600-140400 | 116.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600-140400 | |||||||||||||||||||
117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700-140400 | 117.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700-140400 | |||||||||||||||||||
118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800-140400 | 118.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800-140400 | |||||||||||||||||||
119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1900-140400 | 11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1900-140400 | |||||||||||||||||||
12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000-140400 | 120.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000-140400 | |||||||||||||||||||
12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100-140400 | 121.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100-140400 | |||||||||||||||||||
12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200-140400 | 122.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200-140400 | |||||||||||||||||||
123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300-140400 | 123.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300-140400 | |||||||||||||||||||
124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400-140400 | 124.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400-140400 | |||||||||||||||||||
125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500-140400 | 125.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500-140400 | |||||||||||||||||||
126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600-140400 | 126.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600-140400 | |||||||||||||||||||
127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700-140400 | 127.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700-140400 | |||||||||||||||||||
128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800-140400 | 128.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800-140400 | |||||||||||||||||||
129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2900-140400 | 129.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2900-140400 | |||||||||||||||||||
13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000-140400 | 130.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000-140400 | |||||||||||||||||||
13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100-140400 | 131.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涉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100-140400 | |||||||||||||||||||
13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200-140400 | 13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200-140400 | |||||||||||||||||||
133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300-140400 | 133.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300-140400 | |||||||||||||||||||
134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400-140400 | 13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400-140400 | |||||||||||||||||||
135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500-140400 | 135.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500-140400 | |||||||||||||||||||
136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600-140400 | 136.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600-140400 | |||||||||||||||||||
137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700-140400 | 137.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700-140400 | |||||||||||||||||||
138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800-140400 | 138.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800-140400 | |||||||||||||||||||
139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3900-140400 | 139.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3900-140400 | |||||||||||||||||||
14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21000-140400 | 140.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000-140400 | |||||||||||||||||||
14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100-140400 | 141.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100-140400 | |||||||||||||||||||
14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200-140400 | 142.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200-140400 | |||||||||||||||||||
143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300-140400 | 143.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300-140400 | |||||||||||||||||||
144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400-140400 | 144.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400-140400 | |||||||||||||||||||
145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500-140400 | 145.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500-140400 | |||||||||||||||||||
146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600-140400 | 146.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600-140400 | |||||||||||||||||||
147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4700-140400 | 147.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4700-140400 | |||||||||||||||||||
148 | 行政处罚 | 2100-B-14800-140400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和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4800-140400 | |||||||||||||||||||
149 | 行政处罚 | 2100-B-14900-140400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和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4900-140400 | |||||||||||||||||||
150 | 行政处罚 | 2100-B-15000-140400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和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000-140400 | |||||||||||||||||||
151 | 行政处罚 | 2100-B-15100-140400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五十二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100-140400 | |||||||||||||||||||
152 | 行政处罚 | 2100-B-152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二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200-140400 | |||||||||||||||||||
153 | 行政处罚 | 2100-B-15300-140400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九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300-140400 | |||||||||||||||||||
154 | 行政处罚 | 2100-B-15400-140400 | 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400-140400 | |||||||||||||||||||
155 | 行政处罚 | 2100-B-15500-140400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六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500-140400 | |||||||||||||||||||
156 | 行政处罚 | 2100-B-156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600-140400 | |||||||||||||||||||
157 | 行政处罚 | 2100-B-157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自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自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二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700-140400 | |||||||||||||||||||
158 | 行政处罚 | 2100-B-15800-140400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做好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一条 |
保留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海事局 | √ | 1400-B-15800-140400 | |||||||||||||||||||
159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5900-140400 | 15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5900-140400 | |||||||||||||||||||
16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000-140400 | 160.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000-140400 | |||||||||||||||||||
16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100-140400 | 161.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100-140400 | |||||||||||||||||||
16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200-140400 | 162.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200-140400 | |||||||||||||||||||
163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300-140400 | 16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法人或者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300-140400 | |||||||||||||||||||
164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400-140400 | 164.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400-140400 | |||||||||||||||||||
165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500-140400 | 165.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500-140400 | |||||||||||||||||||
166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600-140400 | 166.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600-140400 | |||||||||||||||||||
167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700-140400 | 167.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700-140400 | |||||||||||||||||||
168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800-140400 | 1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800-140400 | |||||||||||||||||||
169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6900-140400 | 169.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6900-140400 | |||||||||||||||||||
170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7000-140400 | 170.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7000-140400 | |||||||||||||||||||
171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7100-140400 | 171.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1400-B-17100-140400 | |||||||||||||||||||
172 | 城市客运行政处罚 | 2100-B-17200-140400 | 172.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用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自然人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 √ 《方案》明确重组的、新组建的、其他涉及职能职责划入的 |
1400-B-17200-140400 | ||||||||||||||||||
173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300-140400 | 7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3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300-140400 | ||||||||||||||||||||
17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400-140400 | 73.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八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4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400-140400 | ||||||||||||||||||||
175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500-140400 | 74.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1、【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5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500-140400 | 建议修改此项职权名称 1、【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三条 | |||||||||||||||||||
176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600-140400 | 75.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6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600-140400 | ||||||||||||||||||||
177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800-140400 | 76.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7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800-140400 | ||||||||||||||||||||
17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7900-140400 | 7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8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7900-140400 | ||||||||||||||||||||
179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8000-140400 | 78.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9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8000-140400 | ||||||||||||||||||||
18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 2100-B-18100-140400 | 79.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条 第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70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 1400-B-18100-140400 | ||||||||||||||||||||
181 | 2100 -B- 18200-14 0400 |
9、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施行)第六十三条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 18200-14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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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2100 -B- 18300-14 0400 |
10、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 -B- 18300-14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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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2100 -B- 18400-14 0400 |
11、对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国省干线及县公路大桥、隧道 | 自然人 | 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 1400-B-18400-1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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