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目录编码 | 系统里事项编码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其他权利 | 2100-Z-00100-140400 | 监督农村公路招投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根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向监督部门备案。 3.决定责任:对招标文件进行批复,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中标全程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 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条 4.【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
常用 |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法人 |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 | ||||||||||||||
2 | 其他权利 | 2100-Z-00400-140400 | 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3.初评责任: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进行公示。 4.评定责任: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法[2006]294号)第十四条 2.《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法[2006]294号)第十五条 3.《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法[2006]294号)第十六条 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法[2006]294号)第十六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3 | 其他权利 | 2100-Z-00600-140400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出自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或不予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4 | 其他权利 | 2100-Z-00700-140400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3.初评责任: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并进行公示。 4.评定责任:对企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进行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5 | 其他权利 | 2100-Z-00800-140400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年第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第三条货运车辆异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出自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或不予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3-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章 第一节和第二节 第三条 3-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第十六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6 | 其他权利 | 2100-Z-00900-140400 | 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出自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年审或不予年审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年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7 | 其他权利 | 2100-Z-01000-140400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出自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或不予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1《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3-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年第181号)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8 | 其他权利 | 2100-Z-01100-140400 | 对道路客运车辆审验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七十一条 | 1.发布责任:发布车辆审验公告,并发放表格。 2.审查责任:对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评定、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4.归档责任: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七十一条 4.同3。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9 | 其他权利 | 2100-Z-01200-140400 |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发布招标公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及评委会评标。 3.决定责任: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4.送达责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二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七十条 |
常用 | 潞州区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
10 | 其他权力 | 141018010W00 | 1400-Z-01300-140400 | 2100-Z-01300-140400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 “职权名称”已涵盖该事项的不单独编码;未能涵盖的应单独编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进行初评。 3、评定和上报责任 按照标准评定等级并逐级上报。 4、事后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条 第四条的规定 |
常用 | 潞州区 | 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受XXX局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时填) | |||||||||
11 | 其他权力 | 2100-Z-01400-140400 |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进行初评。 3、评定和上报责任 按照标准评定等级并逐级上报。 4、事后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常用 | 潞州区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12 | 其他权力 | 140118017W00 | 1400-Z-01500-140400 | 2100-Z-01500-140400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十四条。 |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 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四条 |
常用 | 潞州区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同名称(原名称: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审核转报) | ||||||||||
13 | 其他权力 | 2100-Z-02100-140400 | 对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 |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进行初评。 3、评定和上报责任 按照标准评定等级并逐级上报。 4、事后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潞州区 |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 | 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 ||||||||||||||
14 | 其他权力 | 141018019W00 | 2100-Z-02200-14040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登记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52号令 自2016年4月21日施行)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15 | 其他权力 | 141018020W00 | 2100-Z-02300-140400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客货运、危货)换证补证变更转籍注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52号令 2016年4月21日施行)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16 | 其他权力 | 141018021W00 | 2100-Z-02400-140400 | 道路运输证(客运、危险货物、汽车租赁)审验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82号令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17 | 其他权力 | 141018014W00 | 2100-Z-02500-140400 | 道路客运经营临时客运标志牌配发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82号令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18 | 其他权力 | 141018016W00 | 2100-Z-02600-14040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19 | 其他权力 | 141018017W00 | 2100-Z-02700-14040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备案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
20 | 其他权力 | 141018018W00 | 2100-Z-02800-14040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备案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 同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对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人 | 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四级四同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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