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行政检查 | 2100-J-00100-140400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常用 | 企业、个人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 | 行政检查 | 2100-J-002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 | 行政检查 | 2100-J-00300-140400 | 对船员服务簿持有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 常用 | 个人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 | 行政检查 | 2100-J-00400-140400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常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5 | 行政检查 | 2100-J-00500-140400 | 对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常用 | 个人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6 | 行政检查 | 2100-J-00600-140400 |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 常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单位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7 | 行政检查 | 2100-J-00700-140400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8 | 行政检查 | 2100-J-00800-140400 |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常用 | 船舶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9 | 行政检查 | 2100-J-00900-140400 | 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0 | 行政检查 | 2100-J-01000-140400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1 | 行政检查 | 2100-J-01100-140400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2 | 行政检查 | 2100-J-01200-140400 |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3 | 行政检查 | 2100-J-01300-140400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4 | 行政检查 | 2100-J-01400-140400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常用 |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5 | 行政检查 | 2100-J-01500-140400 | 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常用 | 企业、公民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6 | 行政检查 | 2100-J-01600-140400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常用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7 | 行政检查 | 2100-J-01700-140400 | 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部分:取消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不再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认定。2.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发现与事实有重大不符或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属实,自结论出具之日起2年内对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应通过直属海事局网站公布调查结果。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部分:取消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不再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认定。2.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发现与事实有重大不符或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属实,自结论出具之日起2年内对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应通过直属海事局网站公布调查结果。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8 | 行政检查 | 2100-J-01800-140400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常用 |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9 | 行政检查 | 2100-J-01900-140400 |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 | 常用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0 | 行政检查 | 2100-J-02000-140400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五条 |
常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1 | 行政检查 | 2100-J-021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2 | 行政检查 | 2100-J-02200-140400 |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
常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3 | 行政检查 | 2100-J-02300-14040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常用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4 | 行政检查 | 2100-J-024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5 | 行政检查 | 2100-J-02500-140400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常用 | 船舶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6 | 行政检查 | 2100-J-02600-140400 | 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常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7 | 行政检查 | 2100-J-02700-140400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8 | 行政检查 | 2100-J-02800-140400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9 | 行政检查 | 2100-J-02900-140400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0 | 行政检查 | 2100-J-03000-140400 | 对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1 | 行政检查 | 2100-J-03100-140400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
常用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2 | 行政检查 | 2100-J-03200-140400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 第三十四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 第三十四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3 | 行政检查 | 2100-J-033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4 | 行政检查 | 2100-J-03400-140400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备案管理 |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常用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备案管理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5 | 行政检查 | 2100-J-03500-140400 |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 | 常用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6 | 行政检查 | 2100-J-03600-140400 | 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7 | 行政检查 | 2100-J-03700-140400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
常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8 | 行政检查 | 2100-J-03800-140400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 常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9 | 行政检查 | 2100-J-03900-1404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常用 | 客运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0 | 行政检查 | 2100-J-04000-14040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常用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1 | 行政检查 | 2100-J-04100-140400 | 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2 | 行政检查 | 2100-J-04200-140400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常用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3 | 行政检查 | 2100-J-04300-140400 |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4 | 行政检查 | 2100-J-04400-140400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三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5 | 行政检查 | 2100-J-04500-140400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6 | 行政检查 | 2100-J-04600-1404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7 | 行政检查 | 2100-J-04700-140400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常用 | 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8 | 行政检查 | 2100-J-04800-140400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49 | 行政检查 | 2100-J-04900-140400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 | 常用 | 个人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50 | 行政检查 | 2100-J-05000-14040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常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51 | 行政检查 | 2100-J-05100-1404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
常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52 | 行政检查 | 2100-J-05200-140400 | 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检查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常用 | 交通运输企业 | |||||||||||||
53 | 行政检查 | 2100-J-05300-140400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常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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