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备注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2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客运班线企业
3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企业
4 汽车租赁经营 1.《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2.《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汽车租赁企业
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7 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企业
8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和车辆违章记录等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
9 机动车维修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10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11 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企业
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 抽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企业
13 出租汽车车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证件管理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六条、第3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42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第43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六条、第3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28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检查。第29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出租汽车车辆的设施、设备、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                     2、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抽查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许可备案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
14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设施;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5、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6、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7、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设施;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 市航运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15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2、《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和体系运行情况;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自查和整改工作;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2.客船、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客船、旅游船运行情况;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配齐和有效;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落实;安全隐患是否有检查和整改记录等。
3.船舶和船员持证情况;船舶安检情况;实船签证、船舶执行申报制和报港制情况;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恶劣天气是否严格按规定航行、停泊、作业;是否有专项应急处置措施或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 市地方海事局 市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登记的机动船舶,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