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汽车站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客运站办理退票科按票次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及时组织相应客车疏运旅客,旅客要求退票的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 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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