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自本科室(单位)的信息,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中心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局保密审查组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