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会同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5、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局办公室会同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工作总结等,进行综合打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优秀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扣5分;

  2、没有更新工作动态信息的扣5分,发布不及时的扣3分;

  3、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4、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5、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6、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7、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