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9〕2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局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2020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力打造透明机关。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依法依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通过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清单、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局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政府网站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降低执法成本。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山西省政府统一颁发或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识。局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政府网站公示,并在局门户网站一并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立案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3.严格记录归档。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台账统一格式。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守住合法行政底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抓紧配备到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专业作用,选择业务骨干参与法制审核,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
2.明确审核范围。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运用。市环境信息中心、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连通政务外网。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标准,对现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进行规范。
(二)推进信息共享。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三)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执法和业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局法制监察科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明确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全力推进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加强对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确保“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采取专题授课、案例研讨等方式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局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加强督察问责。自觉接受市人大、市司法局对依法行政、推行“三项制度”的监督。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考核评价。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执法公示、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推行“三项制度”不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