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本系统本部门涉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最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

  (三)与本部门、本行业密切相关的规章;

  (四)国家普法规定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系统的各项制度;

  (六)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七)法制审核典型案例;

  (八)其他必须具备的知识。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

  第六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法制讲座和自学等方式进行,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

  (三)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