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执法队在实施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须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所在科室(大队、中心)负责人签批、信息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五条 非局机关或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见附件1),报经信息管理科室分管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执法队档案室调阅,调阅执法记录信息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七条 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须经信息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如需复印、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阅人,并在《统计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复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及介绍信,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信息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及执法队主要领导签批,同时出具调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信息管理科室复印留存。

  第十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调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信息,确保执法记录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调阅的执法记录信息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科室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