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法制监察科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财务科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应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过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程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