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排污单位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

第十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理,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0% 1次/年  
2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对危险废物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30% 1次/年  
3 放射性污染源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对核技术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在生产、销售、使用中有放射性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 230% 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