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执法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发〔2020〕13号)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2〕66号)的文件精神,现决定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的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你单位具体实施。你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派驻分局的监督。派驻分局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进行监督,规范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
附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负责人: 史跃宏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陈少波 职务:局长(队长)
一、委托执法权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执法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工业噪声、恶臭、废弃物、污染源自动监控、农业面源污染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由本单位在编在职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四、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从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
8月24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改并按规定重新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受委托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