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对比《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有关结案的规定,新增了“责令改正”内容,这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中“跟踪检查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  

跟踪检查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吗?


答:根据新《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这是对所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结案前提出的普遍性要求。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就应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而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履行到位,需要执法部门在跟踪检查中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从下达责令改正、处罚决定至履行到位、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才算一个案件的完整闭环,因此,至少在结案前需对已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予以跟踪检查、复查审查。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


  问  

如何在跟踪检查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答: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复核当事人申辩情况、听证意见就不可避免地要启动复查、跟踪检查程序。新《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这一情节,“改正措施及效果”在立案调查初期往往不容易认定,需要在一定期 限内持续跟踪认定。因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各个裁量情节,而复查、跟踪检查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裁量依据,可以体现出当事人的认罚态度、是否积极整改、整改效果等,从而有利于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  

跟踪检查应注意哪些环节?


答:

案件调查初期 

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适用不予处罚,“是否及时整改”及整改效果需要在跟踪检查中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支撑。


处罚决定作出前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复查情况可纳入行政处罚量罚情节予以考虑。


处罚决定作出后

继续跟踪检查相关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将其作为结案的前置条件(如违法行为在处罚决定作出时已整改到位,此环节可省略)。执法人员在跟踪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将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附佐证资料、照片,切忌“一罚了之”“以罚代管”。

来源: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