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编 制 单 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单位:山西宏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 目 负 责 人:陈东星
编 制 人 员:杨东虎、耿烽杰、张小岗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1
2.1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1
2.2 市局指挥部办公室 2
2.3 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2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3
3 应急响应 7
3.1 辐射事故分级 7
3.2 信息报送与处理 11
3.3 分级响应 12
3.4 应急监测 15
3.5 安全防护 15
3.6 应急终止 15
3.7 后期处置 16
4 监督管理 18
4.1 宣传教育 18
4.2 培训 18
4.3 应急演练 18
5 应急保障 19
5.1 信息保障 19
5.2 经费保障 19
5.3 物资保障 19
5.4 人员保障 20
6 附则 21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1
6.2 预案解释部门 21
6.3 预案实施时间 2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公众参与、服从全局,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本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可能对本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7)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指挥部)
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辐射环境监督站、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综合科)、自然生态科、 编制人事科、科技与财务科、法规与标准科、环境影响评价科、环境监测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科学研究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2)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本市由生态环境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5)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2.2 市局指挥部办公室
市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辐射环境监督站,主任由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接收辐射事故发生地责任单位的辐射事故报告、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
(3)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各个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4)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调查报告;
(5)组织开展对本市由生态环境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6)编制和修订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2.3 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组长: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辐射环境监督站成员
职责:
(1)协助市局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
(2)为市局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市局指挥部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5)根据市局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调、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部门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技术支援,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6)负责对市级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统一指挥,下设应急现场指挥部、综合组、事故分析评价组、监测组、专家组、舆情信息组。
2.4.1 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
副总指挥: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辐射环境监督站、宣教中心及相关专家,事发地县(区)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2)批准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3)批准或授权发布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
2.4.2 综合组
组长: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由辐射环境监督站牵头,宣教中心及相关专家,事发地县(区)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
(1)传达和贯彻应辐射事故急领导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生态环境系统内各应急响应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签署向应急领导组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及社会公开的信息;
(3)根据事故情况,指定专家咨询组成员;
(4)必要时,经应急领导组批准后,指定生态环境系统应对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言人。
2.4.3 事故分析评价组
组长: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辐射环境监督站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处置人员。
主要职责:
(1)提出事故的防控措施和现场处置建议;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
(3)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
(4)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4.4 监测组
组长: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成员:市局相关业务人员。
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联系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应急领导组;
(3)按照领导组下达的指令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负责应急监测支援力量的工作协调和后勤保障;
(5)应急状态终止后,后续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和总结报告上报应急领导组。
2.4.5 专家组
由辐射环境监督站牵头,人员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召集的专家不少于3人。
主要职责:
(1)应邀参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并提出技术性处理意见和建议;
(2)受邀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2.4.6 舆情信息组
组长:宣教中心主任
成员:宣教中心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应急资料,编写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2)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4)编写舆情信息工作总结报告。
3 应急响应
3.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1.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1.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2 信息报送与处理
3.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第一时间通过“12369”电话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市生态环境局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工作组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后,市局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3.2 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后,市局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3.3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①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的部署下,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②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③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④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⑤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局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⑥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①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③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应急措施
①应急状态时,市局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部署下,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②市局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4 应急监测
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3.5 安全防护
3.5.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3.5.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3.6 应急终止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市局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3.7 后期处置
3.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保证社会稳定。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3.7.2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3 调查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4 监督管理
4.1 宣传教育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4.2 培训
市局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3 应急演练
市局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5 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5.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监测、事故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辐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5.4 人员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局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发布。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