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评估与验收指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办发〔2013〕91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依法提出辖区内2019年度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下达企业监督实施,同时要将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实施。

  三、积极倡导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若企业自身力量不足,可委托咨询机构帮助指导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报告的编制,报告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一律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务于2019年11月底前报县(区)环保局,同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由县(区)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审核技术质量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生态环境局,我局汇总后将在市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

  五、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各自辖区内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我局汇总后将在市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或不如实开展评估验收,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