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情形适用本办法: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局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拟公开的信息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一事一审”、“先审后发”、“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各部门、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各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发布单位负责制。局机关各科室由主要负责人(定密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管理。局属事业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定密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管理,同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检查、管理和监督由局保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须留存痕迹,审查纸质文档要保留一年以上。局电子政务平台、公文传输系统及其他办公自动化平台产生的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无需重复审查,发布单位直接执文件等书面凭证通过局网站等相关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各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公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公开。
(三)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界定。
第十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由局保密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