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内容 | ||||
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复垦。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能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积极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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