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

黄志刚

黄继先

柳宝莲

房屋

长治市英雄中路2号八一百货家属院8幢1单元4层402号

140403102006GB00121F00260014

57.53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