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房屋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国土资厅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42号)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 号 |
权利人 姓名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面积 (㎡) |
不动产 单元号 |
用途 |
1 |
李庆英 |
房屋 |
长治市阳光假日城2号楼2单元3层301房 |
137.15 |
140403103005GB00032F00020017 |
住宅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