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继承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m2

李建华

李太来

杨三女

房屋

长治市紫金西路1号楼4单元2层404房

140403102014GB00011F00010035

88.41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