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继承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 (m2) |
魏丽萍 |
刘敏 |
房屋 |
长治郊区故县钢城小区10号楼2单元3层6房 |
140403002010GB00002F00100018 |
70.44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