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长治市房权证登字第003-111216002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