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书萍因保管不善,将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43-13082300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书萍
2024年10月24日
任书萍因保管不善,将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43-13082300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书萍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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