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怀珠、罗海萍因保管不善,将晋(2023)城区不动产权第030-1511040005-1号、晋(2023)城区不动产权第030-1511040005-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郜怀珠、罗海萍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