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滨因保管不善,将晋(2022)郊区不动产权第004222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滨
2024年9月18日
刘建滨因保管不善,将晋(2022)郊区不动产权第004222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滨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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