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五)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复议受理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及投诉或申请的方式、负责的部门;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八)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公安管理工作动态;
(十一)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长治市公安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